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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篇
发布时间:2010-07-12  来源:

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含局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下同)及各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局机关及各所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本单位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科室及各所按各自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局政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档案信息中心负责。
局纪委负责对局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局机关及各所是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局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科室及各所主要负责人;
(三)由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五)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区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
(六)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颁发采矿许可证公告;
(七)土地登记公开查询;
(八)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九)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局纪委的联系方式;
(十)国土资源监察信访部门的电话;
(十一)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局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国土资源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局、所应当向本机关、本所内部公开下列信息:
(一)工作规则;
(二)管理制度;
(三)内部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四)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表彰奖励情况;
(五)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六)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区国土资源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信息应当在局政务内网上予以公开;本办法规定的第九条信息可在内部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告栏、公示栏等;
(三)政务公开指南手册或办事指南手册;
(四)有关会议;
(五)政务公开服务热线;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的事项,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公开,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15日内审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禁止公开的内容,决定公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引起有关领域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稳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
(一)局机关科室及局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拥有单位)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和分工,或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和决定提出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
(二)信息拥有单位在将需要公开的具体信息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前应对照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有关国土资源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社会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四)本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对本系统和本机关本所内部公开的信息,经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公开;
(五)信息拥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对审核后的信息予以公开。通过局政务内网公开的信息可以交由局档案信息中心发布;
(六)拥有信息单位通过一定渠道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拥有信息单位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十五条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拥有信息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务公开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信息拥有单位未主动履行第七条、第八条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由主要负责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相关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局纪委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并负责实施。对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政务信息公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局纪委负责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局纪委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吴地〔2006〕59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务公开信息资料目录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机构职能
(一)机构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组织制订区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全区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
(3)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和行为。
(4)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
(5)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等工作。
(6)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交易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农地转用、征使(用)的预审、报批工作;依法实施基层用地管理工作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审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
(8)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培育矿产权市场;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9)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地勘成果。
(10)对矿山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管理。
(11)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组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组织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12)安排并监督国家、省、市、区财政拨给的国士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省、市、区政府规定的国士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13)组织实施国士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和各项改革措施;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
(14)负责全区范围内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测绘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测绘管理其他各项工作。
(15)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国土资源所(派出机构)的人事、外事、纪检监察、财务、档案工作负责;全局国土资源和测绘行业的职称评定工作;加强党群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政治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1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65251160
电话传真:65633885
通信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东路175号
邮政编码:215128
(二)内设业务科(室)职能及联系电话
1.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文秘工作、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本系统政务信息、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国土资源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有关培训和人才的选拨、培养及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国土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全局各专业的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和接待工作。
主要负责人:徐伟生
联系方式:65251160
2.资源科
主要职能: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复垦整治计划,并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土地复垦整治的立项审核报批工作;制定和实施耕地保护措施,负责编制全区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负责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区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组织本系统科技项目评报、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主要负责人:季  湧
联系方式:65133951
3.用地科
主要职能: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验收、监督;协调有关部门的建设用地;管理土地市场。
主要负责人:马勇华
联系方式:65133952
4.地籍科
主要职能:统一管理地籍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负责全区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及变更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证书查验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产权界定和土地变更登记。
主要负责人:刘克娃
联系方式:65251161
5.监察信访科:
主要职能: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全系统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工作和信访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负责全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土地动态监察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违法用地案件和土地侵权案件;组织全区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
主要负责人:孙发朝
联系方式:65251145
6.地矿管理科
主要职能:依法进行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的初审,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全区矿业秩序;调处采矿争议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益;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参与储量评审及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及地下水动态监测及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保护地质遗迹、地质景观资源及地面沉降监测标志;矿产资源勘查、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管理;协助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对矿产资源、矿山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参与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主要负责人:吴龙泉
联系方式:65281619
7.财务科
主要职能: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组织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所(派出机构)财务工作;并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省、市、区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士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监督;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税费的征收工作;
主要负责人:冯富荣
联系方式:65139651
8.征地事务所
主要职能:组织发布土地招标拍卖和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负责统一征地的组织工作;负责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主要负责人:徐夏良
联系方式:65258878
9.档案信息中心
主要职能:负责国土资源档案以及文书、科技等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与达标升级工作,为业务部门和社会提供档案服务;指导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档案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的管础工作。
主要负责人:王  霆
联系方式:65270304
10.测绘队
主要职能:负责制定全区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负责测绘资格证书年检工作;负责区级限额地图使用前的样图初审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维修和保护工作;负责审批三、四等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的审批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的备案工作;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单位的行业统计工作;负责保密测绘成果领用和销毁的审核;负责测绘项目立项和开工许可的审批工作。
主要负责人:吴国栋
联系方式:65614932
11.地价所
主要职能: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主要负责人: 朱志清
联系方式:65279096
(三)派出机构及联系电话
1.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中心所
主要负责人:张春明
联系方式:66565151
2.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甪直所
主要负责人:苏伟强
联系方式:65043080
3.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郭巷所
主要负责人:邹学明
联系方式:65971988
4.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长桥所
主要负责人:俞振武
联系方式:65630300
5.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横泾所
主要负责人:王  涛
联系方式:66395996
6.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临湖所
主要负责人:李林元
联系方式:66294933
7.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东山所
主要负责人:龚  恩
联系方式:66393190
8.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西山所
主要负责人:凌  峰
联系方式:66370243
9.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胥口所
主要负责人:柳宝祥
联系方式:66215566
10.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木渎所
主要负责人:周建明
联系方式:66562898
11.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光福所
主要负责人:熊金林
联系方式:66952289
三、业务范围
1.用地报批:征使用土地、土地出让、租赁、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集体土地流转、临时用地、宅基地、置换,土地使用权收回。
2.土地登记:单位和个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土地权属调查、变更、土地使用权注销。
3.土地交易:土地转让、抵押地价评估,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土地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登记业务。
4.测量评估:有关地籍测量业务和地价评估业务。
5.矿产窑业:采矿许可证报批、矿产资源管理。
四、收费标准
(一)土地管理业务费。
1.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省辖市城区内2%;征地城市其他地区3%;涉房用地1.4-2.1%。
2.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
3.临时用地管理费:国家集体建设临时用地,1 - 1.5元 / M2年;城乡各类经营性临时用地,2-3元/ M2年。
(二)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2.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宗地1000 M2及以下110元,每超过500 M2加收40元,最高40000元。
3.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宗地2500 M2及以下160元,每超过500 M2加收20元,最高10000元。
4.城镇居民用于生产经营:宗地500 M2及以下90元 ,每超过100 M2及以内加收20元,最高200元。
5.城镇居民私房:宗地 100  M2及以下18元 , 每超过50M2及以内加收5元最高35元。
(三)土地有偿使用费。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国有土地,30元/ M2;城镇以外,15元/ M2;国有荒山荒滩荒地,7.5元/ M2。
2.非农用土地有偿使用费:0.2-0.7元/ M2年。
(四)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8-28元/ M2;工业运输仓储用地1 -7元/ M2。其他用地0.5-5元/ M2年。
(五)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变更登记100元。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 年。矿产资源补偿费。详见文件。
五、工作标准
1.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报苏州市局。
2.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租赁、收回、注销,土地权属、用途、名称变更,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报苏州市局。
3.办理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建设用地划拨(调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置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苏州市局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4.办理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建设用地出让,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苏州市局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经营性生产用地除外)。
5.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苏州市局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6.办理农民建房用地,接到预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踏勘,符合条件的,自接到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7.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8.办理批次征地、带项目征地审批,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完成上报苏州市局。
9.办理土地置换指标审批,自接到申报材料且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验收,验收合格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报苏州市局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10.办理地籍测绘,经综地测量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测量成果。
11.办理地价评估,经现场踏勘,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12.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经实地踏勘,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六、行政执法工作要求
1.态度热情。对来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厌烦,工作人员使用文明语言,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人”的现象,防止“吃、拿、卡、要”等行为发生。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报批建设(建房)用地、申请土地登记发证,调整基本农民田保护规划等,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对符合规定但手续材料不全的,二次讲清需补办的手续,等料补齐后即行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解释,说明原因,让申办者理解。
3.方便基层和群众。廉洁、高效地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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