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矿产违法举报制度
为保证及时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矿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我市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单位)的举报内容予以保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为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做出显著成绩的举报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土地、矿产违法统计制度
为完善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制度,全面、及时地掌握全区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发生及查处情况,对土地、矿产违法动态做出准备分析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局分别于每月的25日按期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每月《土地案件及查处情况》统计表。
各国土资源所每月末和季度末按时上报监察工作报表。
统计表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表填写后必须经主管领导核实、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各所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应附辖区内土地违法案件自特点、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有典型案例。
土地、矿产违法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为加强内部制约、内部监督,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按时查结,防止行政执法造成错案和出现过错责任,建立土地、矿产违法疑难问题会审制度。
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不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会审程序:需提请会审的科室,由科长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决定参加会审的科室并主持会审。会审时,由提请会审的科室先汇报会审内容,然后由参加会审的科室发表意见。最后形成集体会审意见,如会审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向上级国土部门请示。
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制度
局法制监察科负责向局党委和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处、监察大队报告监察工作;国土资源所负责向局法制监察科报告监察工作。局定期向苏州市局报告监察工作,土地案件查处、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检查评比等情况;随时报告上级交(督)办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各国土所定期向局报告创建土地执法模范镇活动、巡回检查、信访调处、违法行为自纠等工作,随时报告督(催)办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落实情况和土地监察信息员的变动情况。
监察执法巡回检查制度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察工作的重点从事后被动查处转到事前预防上来,变事后执法为事前监督,变突击检查为常抓不懈,切实掌握土地执法监察的主动权。从局到各国土所都应建立巡回检查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每周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实地全方位,局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定期每月不少于二次,不定期随时进行巡回检查,局和所二级上下联动巡回执法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分片负责的局长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各镇的巡回检查工作,分管监察的局长负责督促检查监察大队的巡回检查工作;各所所长负责督促检查各区责任人的巡回检查落实情况;各区负责人负责区内土地监察信息员的联络工作。
对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职责权限及时处理或交有关人员查处,负责巡回检查的工作人员要做好土地巡回检查活动台帐登记工作。
土地、矿产违法督办制度
经批件立案的案件,由局领导或主管监督的领导及时指派承办人。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必须查结,不得随意终止,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当写出终止或撤销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撤销。
实行局领导、主管监察领导、监察科、地矿科、所负责人逐级督办制度,保证土地违法案件按时查结。
局对批转给各国土所的土地信访件实行督(催)办制度。
对本系统内上级书面或口头督(催)办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和土地信访件,须由被督(催)办科、所负责人参加查处。
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由局领导或主管监察的领导亲自带员查处,确保办案质量和如期报结。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土地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本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
2.本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错案责任追究原则。
本局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全面责任。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3.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错案范围有:(1)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2)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3)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纠正,或本部门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4.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执法违法行为造成错案件,由本局根据情况,可以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未如实汇报案情,致使领导错误决定,造成错案的,行政执法承办人员负主要责任,领导负相应责任。
5.本行政执法机关造成的错案,需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局根据错案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受理单位: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电话:65251145,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被追究错案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对认定的错误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8.本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和行政赔偿备案审查制度
1.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本局依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影响较大的,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有:
(1)罚款金额个人在五百元以上,单位在一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没收非法所得,没收或拆除建筑物等,其价值个人在五千元以上,单位在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3)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应备案的行政处罚。
2.凡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如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本局应及时将信息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区政府和市局。
十项执法制度
1.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施行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施行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2.建立执法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30日内,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建立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督促或组织实施。
4.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市法制局统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组织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做好执法证件发放、备案等工作。
5.建立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强化内设法制机构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特点,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等内部审批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内部各级、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监督机制。
6.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需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目前暂定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范围内。
7.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备案审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应将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程序、工作标准、办事期限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向社会公开明示,并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9.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10.建立考证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奖惩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状况不好的部门不得评为先进。
土地执法监察、信访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苏州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苏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动态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对照分局年初制订的工作目标要求,为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充分发挥国土监察执法信访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监督保障作用,制定本责任书:
一、 责任目标
1.领导重视,明确分片负责制,明确责任区与责任人。对本镇(街道)聘请的专兼职监察信访员可以自行或会同镇政府(街道)进行考核,做到年初有目标,年内有检查,半年一次考核,年终总考核,并有奖惩兑现及台帐记录,每半年将考核结果上报分局。
2.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对本镇(街道)辖区进行巡查每周不少于二次,并做好台帐记录;下发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月报表》、《土地动态巡查情况分析报告》、《苏州市吴中区2006年在建项目用地、信访情况月报表》,每月25号前及时报局。所有的在建项目实行挂牌制度。
3.加强对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坚决制止未批先用的违法用地行为发生,并对违法用地单位及时下发《停工通知书》或及时上报局。对本镇(街道)内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在动工前各国土所负责人应会同镇(街道)有关部门以及用地单位根据批准的宗地位置、面积进行钉桩放样,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在建的项目用地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超面积、改变用途、超容积率等违法行为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4.加强矿产资源和窑业的管理,对本镇(街道)内的采矿采石、项目填土和窑业取土的违法行为应做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并及时上报。
5.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对本镇(街道)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和镇村上下联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回检查,对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宅基地、乱搭乱建等)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
6.加强对征地安置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省、市、区关于征地补偿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征地安置补偿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农民安置补偿不到位的,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各所要严格执法,并及时上报,同时积极配合镇政府、街道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7.加强信访工作。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高度重视,所有信访案件要一查到底,凡在所能协调处理的,要按时解决,并做好记录和答复。分局交办信访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查结和上报,信访结案率达100%。
8.加强各类台帐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台帐按照《苏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百分考核表》的要求登记,台帐登记统一使用分局印制下发的四本台帐,资料登记应做到规范、详全、整洁。
9.区委、区政府对镇(街道)土地管理目标考核中有扣分者,镇(街道)扣分的,相关镇(街道)所也相对扣分。凡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巡查及查处数据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扣分。具体分值由分局考核小组决定。
二、 责任考核
1.本责任书采取季度考评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2.本责任考核对象主要为所主要负责人。对有主观过错和责任重大的人员将根据情节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