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局党委特别是党委负责人的决策行为,增强局党委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局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议事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议事,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局党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议事和会议表决。党委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2.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3.议事平等,少数服从多数;
4.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三、议事范围
1.本系统、本局全局性、政策性的的问题;
2.本局的权力配置,包括局党委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3.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辞退等问题;
4.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采购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5.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6.其他重大问题。
四、议事程序
1.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
2.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调查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之前,要组织专班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收集有关信息、整理相关资料,必要时要形成专题报告。
(2)拟定方案。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或单位拟定方案,准备上会材料。必要时要拟定多套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和科学论证,预测每套方案的执行效果。
(3)协调酝酿。议题应在党委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个别酝酿,由局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主要议题也应同时通知。重要议题的上会材料(不包括涉密材料),应提前发放到党委成员手中。
(4)会议讨论。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介绍情况。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逐项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表决。党委书记在集中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作出决策,原则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局党委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当意见不统一时,由党委书记作出最后决定,党委书记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上说明理由。
(6)形成纪要。局党委会结束后应于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或决定通知。重大问题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和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外,重大问题会议纪要一般应发给党委成员和有关科室或单位,并报上一级分管领导。党委书记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3.会议督办。决策作出后,由相关党委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做好跟踪督办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保证决策实施到位。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决策作出调整或变更的,须经党委复议。
五、附则
1.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委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2.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议事规则
为了依法履行国土资源工作职责,完成全局各项工作任务,推动国土资源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增强国土资源工作的透明度,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
1.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是全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和主持者,对全局重大工作具有行政决策权,对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委、区政府负全责。副局长是局长的助手,是局长负责制的执行者,在局长领导下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直接对局长负责。局机关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对分管副局长负责。
2.局长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办公会议。国土资源工作中的重要行政决定,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提请局党委决定,日常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
3.局长负责组织讨论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大改革的方案,为政府实行宏观决策出谋划策;组织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督促检查依法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政策的情况。
4.局长负责组织对干部职工的培养、考核与任用;加强对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教育;组织检查全区违反土地管理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强化执法监督;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双文明创建工作。
5.工作中的重大紧急事项,由局长临时处置,需报告市国土资源局或区人民政府的,根据情况同时或事后立即报告。
6.实行分工负责制。副局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副局长如遇特殊情况处理涉及其他副局长分管工作的事项,事后应主动通气,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报告局长决定。
7.局长、副局长在工作中,必须牢牢把握大局,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坚决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保持行政领导工作的连续性。局长较长时间外出时,由局长指定副局长主持行政全面工作;副局长外出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理其工作。
二、议事形式及范围
1.局长办公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正、副局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通知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议题:传达学习上级的决定、指示,研究贯彻意见;讨论本局的规范性文件;讨论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的重要请示事项和提请区政府讨论通过的文件讨论稿;讨论决定各科室、国土所请示的重要事项;各位副局长汇报分管工作情况和下一段工作安排或研究全局性的工作;讨论其他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2.局务办公会议。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正副局长、局机关各科室及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参加。
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国土资源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部署工作;由各科室及国土所主要负责人汇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和下一段的工作打算,反映工作中需要局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讨论通过按规定须由局务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局务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3.专题会议。由各位副局长受局长委托或按照分管的工作分别或共同召开,研究并协调分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督促落实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议事原则
1.集体讨论的原则。凡属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办公会议职责范围内研究决定的问题,必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2.会前充分准备的原则。各科室、国土所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事先应拿出方案,经分管局长审定后提请研究,不能临时动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参加会议人员应准时参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3.议而有决的原则。凡提请讨论的问题,都要议而有决。确需暂缓决定的,有关人员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再提请研究决定。
4.决而必行的原则。对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记录或会议纪要,并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抓好情况反馈。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
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系统全体人员的政治理论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学习教育,切实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有效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如下制度:
1.每年组织2次系统全体人员学习教育专题讲座或报告会,围绕国际国内形势、政治理论、革命传统、思想道德、政策法规、专业技术等内容,统一组织实施。
2.局业务科室分别每季组织1次业务学习或业务培训,结合工作实际,由对口业务人员参加。
3.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组织1次学习,全年不少于12次,围绕难点、热点问题,调查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写出学习心得,提出创新思路,创新工作的各项建设性意见。
4.每季组织1次全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学习或交流,结合工作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学习政策,研究对策,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5.各科室国土所,每月组织1-2次本部门人员学习,学习政治理论、交流工作情况、研讨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实际工作水平。
6.对新调入本系统工作的人员,开展上岗专业知识培训和土地法律、法规学习,增强他们敬业爱岗的思想。
7.加强学习培训考勤制度,建立台帐,并将学习培训出勤与奖励考核结合起来。
谈心谈话制度
为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形成对中层干部既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的良好氛围,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区委组织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吴组发[2003]25号)精神,结合系统实际,建立局党组谈心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局党组和中层干部之间的联系渠道,通过经常性的谈话,加强沟通,增进了解,使局党组及时掌握中层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情况,更好地关心爱护干部,使干部及时受到组织上的帮助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进一步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设,为国土资源管理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谈心谈话对象
各科、所正副科、所长,开发区分局副局长、正副科长,以及局党组认为需要谈心谈话的人员。
三、适应范围
在干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谈心谈话:
1.对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向干部本人通报或者转达意见时;
2.对干部任免、交流、换岗时;
3.对工作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干部,进行勉励谈话;对工作表现较差、群众反应较大、在班子中闹不团结的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4.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或者家庭中有特殊情况时;
5.干部向局党组提出谈心谈话要求的;
6.组织上认为需要谈心谈话的其他情形。
四、谈话内容
了解领导班子运转情况和中层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肯定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不足,帮助解决领导班子中的矛盾和中层干部遇到的困难,听取中层干部对局党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人与谈话方式
谈话由局党组成员担任谈话人,受局党委委托,办公室负责人和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担任谈话人。谈话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一般谈心谈话在每年初或年中分别进行,特殊情况经局党组安排,随时可进行谈心谈话。
六、组织实施
1.局党组适时制订干部谈心谈话计划,拟订谈心谈话名单。
2.与中层干部谈话前,应事先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以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
3.局党组找中层干部谈话可预约或随机进行;中层干部向局党组提出谈话要求的,应事先预约。
4.谈话可在局机关进行,也可在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及其他地方进行。
七、谈话要求
1.谈话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既肯定成绩,又有针对性的指出不足,认真听取干部本人对组织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2.对谈话中干部反映的有关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对认定存在的问题,局党组要向干部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3.与干部谈话的情况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
(吴地〔2003〕146号文件《关于建立局党组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
廉政建设规定
一、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学习教育,熟悉和掌握勤政廉政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八不准”,杜绝违法、违规、违纪的人和事。
二、严禁本系统工作人员在为单位、个人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登记等行政公务活动中,受赠、接受礼金、礼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故意刁难、暗示或索要钱、物。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定开支各项费用,不准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参加和举办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五、严禁用公款旅游,不得借参观学习为名搞旅游活动。
六、严禁违反规定购房、分房,不准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建房提供优惠条件。
七、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准在工作期间打牌下棋,严禁参与赌博、嫖娼、传看黄色录像书刊等违法违纪活动。
八、不准利用职能拖欠公款和无偿占用集体和下属单位的财物。
费用开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铺张浪费,继续加强系统内部管理,规范费用开支,经局党组研究,特明确以下规定:
1.局机关工作人员下乡,凡自办食堂的所,一律安排在食堂就餐;其他上级机关人员下乡,原则上也应安排在食堂就餐。所工作人员到局工作一律在局食堂就餐,不得以任何名义宴请局机关工作人员。
2.局系统内活动,不得赠送礼券或礼品(包括土特产等)。接待上级部门检查指导工作也应本着认真和尊重的态度,有关事宜需作一定处理的,应事先请示局领导同意,并以赠送小礼品为宜,局所相关陪同人员不得收受。局需有关土特产应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再作相应安排。
3.严格控制非业务往来的应酬招待。不准用公款宴请非业务往来的亲友等聚会。逢年过节,局系统内不得相互请客送礼。
4.凡招待费用一律统一使用局印制的报销单,并注明招待费用的事由及招待的部门名称。不得化整为零巧立名目。
5.凡需添置较大办公用品或购买其他大宗物品,应事前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不得先买后批。不准自行订购社会性推销的商品。属政府控购物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严格执行局规定的临时工工资奖金等有关统一标准,不得超标准或变相支付其他费用。
7.严格控制车辆维修费用,并应在统一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维修费用报销时应附报单明细,经局办公室(车队)查核后再由局领导审批。车辆外借,不得超过苏州市区,并应由车辆专职司机驾驶。
8.局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国土所、分局在费用开支、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把增收节支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考核。
9.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局纪检组作出相应处理意见。
(吴地〔20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费用开支等项管理的有关规定》)。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国土所垂直管理后的土地财务,规范财务行为,保证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转,促进反腐倡廉和增收节支,特制定国土资源系统财务管理有关实施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管理制度
1.建立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度。按照新《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务科为财务管理职能科室,负责本系统财政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对局内设会计结算中心业务管理与指导。
3.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和钱帐分管。会计人员必须有专业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电算化证。
二、预算审批制度
1.各科所当年所需的经费,在年初提出初步意见后按财政财务主管机关的要求编报年度预算,由财务科审核汇总编制国土系统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2.国土所重大支出或专项支出向局长提前报告并在财务科备案。
三、专项资金管理
1.各项专门用途的资金,年初由各职能单位提出预算,并且要列出资金来源,文件依据,项目预算草案,施工合同或协议等重要资料。属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事项的需办理相关手续;基建项目按照工程基建管理要求单独办理。
2.专项资金支出时,由业务科室与财务科商定资金具体方案,以便与财政局联系预报支出计划。专项资金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按进度拨款。
3.专项资金使用方案要改变时或变更用途时,各科所提出资金追加(减)方案,报经财务科审核,局领导同意后执行。专项资金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经费支出审批制度
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局机关经费使用向区国库支付中心申报报账;局系统下属事业单位经费支付报局会计结算中心报账支付;工会、食堂等按原规定渠道列支。
1.坚持财务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种票据报销审批必须有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局领导审批。其他一律不得审批。工会经费支出的审批按工会财务制度由工会主席审批。国土所单项1000元以下的费用支出由各所负责人审批,超过标准的报局长签批。
2.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
(1)属政府采购目录物品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基建项目支出按基建财务制度的要求办理支付手续。其他重大支出需报经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购置。
(2)电话费。电话费开支严格按省委办、省府办〔99〕108号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费通信工具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区廉政办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差旅费。严格按《关于印发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须报经局领导同意后才可实施。
(4)会议费。召开各种会议,由办公室提出意见,财务科负责经费的预算和核报。会议费的使用,要核对经费预算,并附会议通知和接待部门的结帐清单(住宿费、餐费、租场费、租车费等)。
(5)接待费。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来客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涉及对口科室由局长或分管局长安排陪员。有关科室对本市内机关、镇(区)业务往来接待由各分管局长统一安排,一般人员提倡工作餐,在食堂外就餐一律实行报帐制。
(6)医药费。本局职工医药费的报销严格按照财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有关事项办理。重大疾病或特殊事项报局领导同意后分案处理。
(7)合同经费。所有合同的签订,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办公室扎口管理。所有涉及经费的合同,均需送财务科存档备案。
(8)车辆消耗费。车辆修理指定地点,车辆修理、汽油使用、原则上实报实销,并由财务科核准后报局长签批。
3.各种费用的报销,要严格手续。要按照《局会计结算中心报账及审核实施细则》办理报销手续。局系统统一使用费用报销单,报帐单位一律使用局印制的“苏州市吴中区国土资源系统用款支付申请单”。没有财政、税务局监制章的收据和白条一律不予报销。
4.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主管财政机关对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规则办理会计业务,严格审核每一笔经费支出,并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五、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
1.严格现金收付手续。出纳人员应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开支标准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发生现金收入时,应给交款人开具合法收据。
2.现金收付和保管,由出纳人员和报帐人员办理。经办人员不得私自动用现金,不得以白条顶替现金,也不得保留帐外现金。
3.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按规定执行。现金收入就及时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弄虚作假,向银行套取现金。
4.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步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5.各项土地管理的收费业务,一律办理支票结算,异地用汇票(信汇、电汇)结算,若个别数额小的用现金结算,必须及时向交款人开具合法收据。土地出让金收取后,应及时存入“出让金过渡户帐户”,有外汇的,应及时存入外汇帐户银行,按规定要求将出让金解缴财政帐户。
(二)银行存款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除工资、个人劳务、差旅费和必要的零星支出外,各项资金往来原则上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2.根据规定在银行分别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结算中心经费帐户;为方便结算允许在国土所保留结算户过渡。
3.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4.使用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手续,并应写明用途和预计金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5.支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如被盗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挂失。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领用支票人承担责任。
6.银行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银行收付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步登记,每月终了结出余额。银行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核对相符,至少每月校对一次,对于未达帐项,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六、票证管理制度
1.票据购领。财务科扎口管理票证,指定专人负责,向主管财税机关领取土地专用收据和结算凭证、发票。
2.票证管理。专人专管,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及时记录购进的数量、编号事项、领用时间等,并验旧换新。如发现票据丢失,应及时报告,按规定处理。
3.票据使用:
(1)专用票据开具应做到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如开具有误,必须另行开具,并在错票上说明“作废”字样。
(2)收费票据开具项目应与相应项目一致,不得乱开。
(3)支票开具应注明用途,二联一致,并加盖有效印鉴。
七、固定资产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各种设施、设备等。根据现行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均属于固定资产。
(2)单价虽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列作固定资产进行处理。
(3)图书不受金额限制,均列作固定资产。
2.图书属于特殊固定资产,由工会专门负责人设立账本登记管理,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3.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根据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设户,按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剩余的数量和金额。其固定资产总额应与财务科固定资产总账余额一致。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应按使用部门或个人建立一套必要的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按计划添置。属专控商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4.固定资产的调出、出借、转让、报废。固定资产的调出、出借一般采取有偿方式,按质论价。转让参照调拨方式处理。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应填申报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报废手续。
5.固定资产的定期清查,一般每年年终全面清点一次,检查各科室使用过程中的设备完好情况。清点做到账物相符,如有损坏,报请局领导审批后作相应调整。
6.固定资产的保管。要切实爱护国家财产,如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操作过程,人为造成损坏的,当事人要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各类贵重物品,如摄像机、照相机、录像机、音像设备、微机、复印机等,使用科室应制定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将公用物品带回家中或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八、内部牵制制度
1.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
2.岗位分设,“钱账分离、账物分管”,核算和稽核分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3.出纳人员不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负责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支票、印鉴、票证分开管理。
5.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会计。
九、稽核内部制度
1.成立内审小组,定期分片进行内部会审,并具体指导、监督国土所的财务工作。
2.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查核,严守秘密。
3.稽核工作重点是审查会计账册的设置、财务收支计划与活动、会计事项核算,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
4.稽核内审工作要定期形成书面报告,并呈报局领导。
5.建立和完善所长离任审计制度。
十、会计档案管理
1.单位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定期收集整理、审查核对、装订成册。
2.会计档案由财务科与档案中心共同管理,原则上会计档案在次年由财务科保管一年后移交档案中心。
3.会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或复制。
4.调阅会计档案应办理严格手续。本单位人员调阅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应向单位领导报告并经批准。
5、会计档案的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应由财务科提出意见,会同档案中心共同鉴定并报单位领导同意,方可销毁清册。
十一、以上规定若与新《会计法》相抵触之处,以《会计法》为准。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与下属各事业单位。
十三、本规定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会计结算中心报账及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政财务制度,节约费用开支,杜绝浪费,保证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会计结算中心报账支付的各国土所、监察大队、矿管办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心)
三、报账凭证
各单位申请集中支付凭证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所附原始凭证项目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经办人签名、报账会计签名、单位领导审批签字等手续齐全。
四、报账标准
1.设备、车辆购置经费等支出,严格按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有关会议、差旅费用支出,严格按《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电话费(住宅电话、手持电话)开支,严格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苏办〔1999〕108号“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费通信工具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区廉政办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4.其他符合开支范围的经济业务支出,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度等规定标准执行。
5.各单位有关经费开支必须按预算计划执行,在财政核拨的数额和范围内开支。
6.各单位的专项经费按项目进度拨付,附报项目进度及项目批准证书、合同等有关依据、文件、资料。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报账办法和程序
1.会计结算中心实行报账会计报账办法。各单位都要指定专人报账。会计结算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核定各单位“定额备用金”,由报账会计负责按规定管理使用。
2.集中支付时,报账会计首先需按照已整理、粘贴好的原始凭证逐一填写统一的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用途、大小写金额、报账支付方式、受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经办、审批、报账人签名等内容,需完整、真实。
3.备用金采用定额管理的办法,其数额由各单位根据公务需要申报,由中心分别核准。备用金只用于单位的零星开支,大额或专项开支采取直接(授权)支付的办法管理。
4.报账会计将整理好的集中支付凭证交中心审核会计,审核会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资金会计根据已审核的支付申请书及原始凭证开具支付令,办理付款业务,记账会计输入计算机作记账凭证,审核人员对已输入计算机的凭证进行复核,准确无误后,作账务处理。
六、审核办法
1.对各单位的经济业务开支,按照“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经费审批权”不变的原则,由各单位领导按财务管理制度和金额数量权限审批,中心对各单位的业务开支进行审核。每一笔业务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所负责人审批,超过10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2.各单位在每月用款额度内统筹经费支出,大额资金或特殊事项支付前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实施,对于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支付凭证,中心不予受理,要求更正、补充。
3.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权限按中心内部控制有关制度执行。为保证中心顺利运行,中心采取分环节授权指令或用户代码更换指令。
七、本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计结算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土系统行风建设,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强化对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管和调控,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经区政府吴政抄2006字第250号同意对国土系统财政财务作适当调整并在国土局内设会计结算中心,实行报账制。在单位资金使用权和财务收支自主权、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责任主体不变的基础上,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对国土局下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集中记帐、核算。
为保证会计结算中心的正常运行,制订《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会计结算中心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会计结算中心的设立
1.国土局会计结算中心全称为“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会计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结算中心为内设职能科室,由国土局财务科扎口管理。
2.结算中心主要负责国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集中记帐、核算,监督各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支出情况。
3、结算中心实行报帐制,各单位配备1名报帐员。报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会计业务,符合会计任用资格。
二、会计结算中心工作人员职责
1.结算中心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系统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自觉遵守财经工作纪律,维护财经工作秩序,保守财经秘密,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各单位报帐员的联系,及时向各单位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2.结算中心财务工作人员职责:
(1)中心主任:主持结算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结算中心与各单位的关系;审核各单位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单位会计凭证,对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制定结算中心的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对结算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出纳会计:接受各单位报帐员结报;审核会计原始凭证;及时、准确地制作记帐凭证;定期与开户银行、单位报帐员进行财务对帐;做好票据的购领及缴验工作,及时反馈票据的使用情况。
(3)主办会计:处理会计日常事务,审核所管单位的各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按时上报会计报表和单位领导所需要的财务信息;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票据及其他会计档案;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对单位财务管理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4)网络管理:负责计算机财务软件、硬件和数据库的维护;督促检查计算机操作员做好数据备份;协助与联络局信息中心做好计算机系统的电源安全、网络病毒防治等安全检测工作。
3.单位报帐员职责:负责本单位组织收入;及时向结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做好报帐前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审核和分类整理工作,按规定传递各项单据和对帐单;办理单位日常报销和资金结算等具体工作,根据核定的备用金标准和支出范围,支付小额开支;做好工资及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上报、发放工作;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负责单位使用票据的购领、使用、缴验和保管工作;制止和纠正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中违纪行为,并及时向局财务科汇报。
三、会计结算中心的管理方式
(一)结算中心是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为一体的职能科室,结算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方式。
1.统一财务管理。结算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对各单位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
2.统一会计核算。结算中心成立以后,各单位不再设立会计机构,具体会计核算工作由结算中心集中办理。结算中心应及时、全面、准确地为各单位记帐、结帐,编制会计报表,报送财务状况分析及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部门需要的财务资料,整理、装订并妥善保存单位财务原始资料、凭证、帐册、报表。 结算中心使用财政部门审定的会计核算软件,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3.统一资金管理。各单位原有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户)全部取消,各单位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收入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专户国土局分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4.统一票据管理。各单位收费以及结算所需要的票据,由国土局财务科统一向区财政局票据管理处领取,各单位使用的票据向财务科领用并缴验,票据缴验后由结算中心保管。
5.统一档案保管。集中记帐以后形成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执行。
(二)各单位进行财务核算及报帐程序。
1.结算中心按预算执行主体进行设帐和核算。
2.各单位撤销原有资金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统一由结算中心开设经费帐户,各镇区保留结算帐户过渡。
3.单位使用资金必须坚持先预算后使用,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年初,各单位应按照可能和需要进行预算,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国土局审核同意并报财政局批准后实施;每月底应填写“资金用款计划表”,明确本月资金需求情况报财务科审定。
4.单位报帐员取得原始凭证时应先行整理并初审,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到结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超过1000元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结报手续。凡发现有不合法凭证或手续不全的,结算中心应退回凭证,不予报销。小额费用由单位报帐员先在备用金中报支,然后由报帐员与结算中心进行结报。
(三)各单位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单位结报各项费用必须取得合法的财务结算凭证。
2.各单位结报的各项费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3.结报各项费用的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所有原始凭证均需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支。
四、财务结算中心的资金保全措施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制度以后,结算中心在管理单位资金时,要采取资金保全措施,保证各单位核定经费的支配使用。
1.结算中心审核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
2.各单位之间的资金不得相互平调。
3.结算中心不得将各单位的资金任意外借。
五、各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后,单位法人继续对本单位的经费预算编制、组织收入、资金使用等一切财务活动负总责。各单位在财务管理方面仍有以下主要职责:
1.按财政局、国土局的规定及时做好年度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
2.按照规定做好各项预算资金的收入,积极组织其他收入;
3.在核定的支出计划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使用资金,按规定完成各项上缴任务,并对单位所发生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定期核对往来款,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5.配备好符合会计任用条件的报帐员,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经缴验后的票据及有关会计资料。
6.编制物品采购计划,按规定做好物品采购工作。
7.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建帐、清理、核对工作。
六、建立健全结算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保证结算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结算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要认真实施以下几项制度:
1.收支预决算制度。各单位会计机构撤销以及资金全部上交结算中心后,单位仍然是资金收支的主体,仍有组织收入和管理支出的职责。各单位要建立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在编制预算计划过程中,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计划。年度预算和收支计划必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国土局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收费管理制度。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制度后,单位仍然是收费的基本单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仍由原单位组织,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结算中心。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按照规定收足收齐各项经费,不得随意减免或缓收,如确需减免的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结算中心备案。
3.票据审核制度。各单位的收费票据由结算中心统一审核,结算中心审查票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准确,及时核对票据收取的资金是否与缴入财政专户的金额相一致。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管理,报销入帐的支出凭证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审批手续完备、合规合法。
4.定额备用金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和资金需要,领用备用金,其中:单次领用不超过20000元的为开发区、木渎、甪直所,其余各单位单次领用不超过10000元。由单位报帐员保管和结报。单位报帐员应及时结报支出。任何单位不得坐支现金。 备用金报销使用范围为:零星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日常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5.会计信息上报制度。结算中心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各种报表,并按时上报。一般每月8日前,会计人员应将上月的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分别报送各单位、局财务科、会计主管部门。
6.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结算中心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年度收支计划等会计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和核查,并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调阅会计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办理有关手续。单位调阅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结算中心主任会计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被调阅单位领导同意和结算中心主任会计批准。档案保管人员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等。未经批准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
7.内部基础管理。要从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着手,规范财务结算中心的工作。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财会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确保会计核算质量。国土局财务科应按季或半年度组织对结算中心进行财务会审,并将会审情况向单位和局领导汇报。
结算中心要建立内部制约机制。中心的会计人员应按照牵制原则,合理分工,设立主任、出纳、审核等岗位,负责对各单位收支凭证的统一审核、资金支付、会计核算。同时要开展季度对口互查。
结算中心要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内部岗位责任制,制定考核办法,记录业绩考核台帐,并将考核情况与会计人员年终奖金发放挂钩。对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积极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准确完成会计核算任务的结算中心会计应给予奖励。
8.加强监督检查制度。 结算中心应将各项收费规定和主要办事制度上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均不得利用银行存款、现金收入或转帐支付等形式搞坐收坐支、体外循环、逃避管理;更不得随意另设银行帐户,转移应缴财政专户资金。一旦发现,将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处分、清退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原始凭证不经审批直接记帐;
(2)在会计凭证、收费收据审核中不严格把关,不按规定执行;
(3)不按正常审批程序给单位办理支出;
(4)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的;
(5)挤占、挪用、贪污单位资金;
(6)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七、会计资料的交接要求
实行结算中心集中记帐后,各单位的财务结算工作由结算中心集中办理。结算中心在运作前,要对各单位2006年的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和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工作,特别是接收时的资产、资金结存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要审查清楚,核对准确。审查结果(主要是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报局党委审定。在此基础上全面启动初试化,建帐核算。会计档案(帐册、凭证等)的交接时间以2006年12月31日为界。
八、该暂行办法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职工考勤考核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考勤考核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系统实际情况,重申并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坚持考勤考核制度
1.请假准假制度。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准假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有书面请假条并经准假;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所有病假须出具相关医疗机关的证明。1天以内的事假、3天以内的病假由科(所)长批准;3天以内的事假、一周以内的病假,机关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局长批准;各所(分局)所属人员由所(分局)长审批后报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3天(含)以上事假、一周(含)以上的病假由局长批准。凡不经请假准假的,视旷工论处;凡迟到早退每累计2次的,视旷工1天论处。
2.出勤考勤制度。出勤考勤原则上由各科(所)副职领导负责,特殊情况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必须坚持日考勤、月汇总和报局办公室备案制度。
3.年度考核制度。局系统内部的年度考核,继续采取百分制考核办法,并按局下发的有关年度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年度考核工作规定执行。
二、考勤考核结果使用
1.考勤结果使用。凡考勤结果为满勤者,按月兑现满勤奖。凡每事假或病假1天,即相应扣除1天的考勤奖。凡当月事假累计5天、病假7天者,或旷工1天者,取消当月全额考勤奖。
2.考核结果使用。局系统年度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按百分制得分结果计发考核奖。其中,全年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30天者,考核奖按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30天、病假累计60天者,取消考核奖。区组织人事部门的年度考核,按吴人发〔2003〕11号文件执行。对考核确定为不同等次的人员,实行不同的年度考核奖、目标奖发放标准: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发放1.5个月、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发放1个月的本人l2月份基本工资作为考核奖,同时发放全年目标奖。定为基本称职(合格)的人员不发考核奖,其目标奖按60%标准计发;定为不称职(合格)或连续两年定为基本称职(合格),不参加考核;因受处分未定等次及暂缓考核人员不发考核奖、目标奖。上述人员已预发或超额预发部分在下年逐月扣回。受处分人员解除处分的当年,可确定考核等次,并从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目标奖;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人员,如考察期跨年度的,则当年考核等次只能定为基本称职(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3.公休假补贴办法。按规定享受的公休假天数未享受的,按每天20元的标准进行年度补贴。
三、有关假期及工资福利规定
1.探亲假。根据国发(81)36号文件规定,探亲异地配偶,一年一次30天。探亲异地父母,婚前一年一次20天或二年一次45天,婚后四年一次20天。以上探亲假,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2.婚育假。根据《婚姻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婚假。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婚假3天。
(2)晚婚假。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对晚婚的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育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假。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5)哺乳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于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上述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3.公休假。根据苏办(91)74号文件规定,连续工龄满5年的,假期7天;满10年的,假期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假期14天。其中,病假2个月以上,连续事假超过本人按规定的假期天数,事假累计超15天者不得休假,已休假者下年不得安排休假。根据苏人四 〔1991〕21号文件规定,按规定的天数享受产假(含男方护理假)的,当年仍可按规定享受休假。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因上班确有困难,按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休了产前假(不属产假以内的15天“产前假”)以及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按规定休哺乳假的,如其产前假和哺乳假合计在30天(含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按规定享受了婚假或丧假(国家规定3天)的,当年仍可享受休假。如享受的婚假时间超过规定的,则其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
4.病假。根据苏人通〔98〕130号文件规定: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
(4)病假超过3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辅助性补偿工资项目(如节编奖、下乡补贴、目标奖、误餐补贴等工资性待遇)。
(5)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6)病假应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加强上班期间劳动纪律管理的几点补充意见
1.不准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机,不准访问与工作无关的因特网。
2.不准在上班时间在办公场所化妆、剃须,办公桌上不准摆放化妆品、化妆镜。
3.不准带早点到办公室在上班时间食用,工作时间不准吃零食。
4.不准乱扔烟头,烟灰烟头应入烟缸,下班前应自行清理。凡因乱扔烟头引起不安全因素的,要追究有关责任。
5.不准在上班期间进行电话聊天,接听电话应礼貌文明。
6.不准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说笑,以免影响他人办公。
7.不准以粗俗的言行对待客户,待人要礼貌,用语要文明,服务要热情。
凡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严重的除作出整改意见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各科、室、所(分局)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意见,望各科、室、所(分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五、其他有关问题
本意见有关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意见有局工会工作委员会、局妇女委员会或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吴地〔2004〕118号《关于加强职工考勤考核等管理的意见》)
日志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各所、开发区分局试行日志制度。
1.日志为一日一记,由各所办事窗口值班人员负责以电脑输入的形式逐日填写。下月上旬将有关主要内容填入《工作台帐》相关栏目内。暂未建立办事窗口的所,也应指定人员记录《日志》。
2.日志应记载的主要内容有:
(1)当日主要业务工作;
(2)来信来访情况;
(3)所内安排的有关会议、学习等有关活动;
(4)上级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或业务联系;
(5)所内发生的较大事项;
(6)其他有关需要记录备案的有关事宜。
3.日志自4月10日开始试行。
4.要提高试行日志制度对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按要求抓好落实。局办公室将适时检查日志执行情况。
(吴地办〔2003〕5号《关于试行日志制度的通知》)。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和局领导指示精神,结合系统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加强车辆使用管理作以下规定:
1.严禁用公费、公车、工作时间学习驾驶技术。单位不得报销个人学习驾驶技术的所有费用,对变相报销学车费用的,一经发现,除退出报销款额外,还将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2.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私人经商、婚嫁等活动,如有发现,除当事人应支付所有经济费用外,还将视情作适当处理。
3.严禁私驾公车。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借用本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公车私自驾驶用于外出、旅游等个人事宜。
4.严禁违章驾车。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违章驾驶。
5.凡违反规定公车私用、私驾公车、违章驾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当事人应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还要根据情况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6.加强车辆维修管理。按规定统一定点单位维修,严格修理费用审批报销制度。
7.加强车辆日常管理。按规定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过夜,不准擅自停放。
(吴地办〔2003〕3号《关于加强车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
1.严禁涉密网络、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载体连接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系统,不得连接非涉密计算机。
2.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3.严禁涉密网络、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互联功能的外围设备及网络设备。
4.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5.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严禁在涉密场所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输入设备。
6.涉密计算机及存储载体应当由单位统一购买,使用前应统一登记并建立台帐。
7.严禁在较低密级计算机、存储载体上处理、存储、传输较高密级的涉密信息。
8.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载体要有正确的密级标识。
9.涉密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文档、图表、图形(包括多维图形)、数据等涉密信息要有正确的密级标识。
10.涉密系统所使用的口令不得由用户产生,应当由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员集中产生供用户选用,并且应当有口令更换记录。
11.涉密系统应采用组成复杂、不易猜测的口令,一般应是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特殊字符两者以上的组合;
12.涉密计算机外出维修要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包括卸除硬盘,业务人员现场监督维修等)。维修过程中换下的涉密载体需带回单位履行相关手续后销毁,禁止将旧件低价维修或随意抛弃。
13.严禁非涉密网络、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载体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14.上网信息按照“谁上网谁负责”原则实行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15.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审批实行领导责任制,要明确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及责任人。
16.严禁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档案保密制度
1.本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严格保密纪律,自觉维护国家机密的安全。凡借阅的各种档案材料必须注意妥善保管,不准转借及带回家。对违反保密的现象,要及时处理。
2.档案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遵守纪律,切实履行《保密法》赋予的职责。对借出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催卷,及时归档。
3.档案内容不得擅自传抄、翻印、翻拍。
4.对故意失泄档案秘密的人员,将按《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处理。
档案利用制度
1.各科(部门)人员原则上只能查阅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档案,如需查阅其他部门的业务档案,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能查阅。
2.查阅档案,必须讲明利用目的,填写登记手续,方能阅档。
3.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局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办理查阅手续,方可阅档。
4.查档者只限在阅档室阅览。如有特殊情况,酌情处理。借阅档案一般定为二周,如不能按期归回,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5.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需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阅档。
6.借阅档案者应做到:注意保密,保护档案,不得转借、外借。档案上不能涂改、划线、增删和撕页,并应保护档案的整洁。
7、如发现借阅者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应报请有关部门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保密制度
一、保守国家秘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十不”保密原则,保守国家秘密。
二、保密范围包括凡本局不宜公开且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和秘密事项如被泄露后可能造成损害的事项。
三、要提高警惕,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四、全局工作人员应根据秘密的不同密级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确保本单位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五、加强复印机、传真机和计算机使用管理,对对外交往通信联络、文件保密、各类会计、统计报表等工作中,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在普通电话中涉及密级事项,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六、各职能科室对涉及到本科室业务、有密级的资料、报表要自觉按照规定,不外传、不泄露。
七、认真执行密级文件、资料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坚持预防在前,对外提供秘密等级以上的资料时应严格按照有关审查报批的规定执行。
八、认真落实保密措施,严格按规定处理和销毁保密废纸制。
九、加强安全值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火、防电等安全工作,节假日落实安全值班制度,CK防盗系统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有情即报。
十、加强车辆管理和驾驶员行车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无事故。
卫生保洁制度
为巩固扩大卫生城市成果,维护卫生先进单位荣誉,不断提高局机关和全系统卫生保洁工作水平,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卫生保洁工作管理制度如下:
一、卫生保洁工作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坚持每天上班前10分打扫本科室内卫生;每星期末重点打扫本科室卫生包干区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按分工搞好卫生整理。
二、办公室、会议室、仓库物品摆放整齐,保持窗明,室内柜橱干净,墙壁无灰尘,天棚和地面清洁。
三、严格落实沿街机关“门前三包”制度,垃圾实行袋装化,办公院内无散堆垃圾、无纸屑、无烟头、无卫生死角,痰孟、纸篓和废物筒(箱),每天清理一次,保持清洁卫生。
四、厕所保持洁净,按照冲洗、消毒,做到无蝇、无蛆、无尿碱、无臭味。
五、加强除害工作,由专人负责做好灭鼠、灭蟑螂、来蝇灭蚊工作,做到用药及时,预防到位。
六、卫生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工作检查,督促各科室落实卫生保洁工作制度,对检查情况列入科室考核内容,并建好卫生工作台帐。
门卫值班职责
一、敬业爱岗,忠于职守,提高警惕,耐心细致。
二、严守工作岗位,遵守值班纪律,不脱岗,不串岗。
三、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盘查形迹可疑人员,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办公秩序。
四、维护和利用好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保持与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双向联系沟通。
五、夜间轮流守夜值班,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防火防盗,保持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意外事件。
六、做好卫生保洁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整洁有序,积极主动为各项会议提供后勤服务。
七、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严格按规定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做好来访接待和电话记录,妥善处置值班期间各项事宜,遇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局领导。
八、主动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章、介绍信管理制度
一、本局公章、介绍信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除正式文件和有领导签字的材料外,其它事宜需使用局公章的,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盖章并登记。
三、行政事务和外出联系工作,以及出具个人证件、证照,需要在用印章和介绍信的,要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登记。
四、业务科室办理业务材料需使用局印章的,必须先行登记,写明盖章材料内容及印章使用人。
五、局印章不得外借,带局印章外出使用时,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批准。
公文处理制度
一、收文
1.凡寄送我局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签收、拆封、登记、编号、送阅;寄送的公文除写明“亲收”、“亲启”或“××科室”的文件,由本人或科室拆件外,不得越过局办公室擅自拆件。
2.代表本局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以及以我局名义组织召开的会议文件资料,均应交局办公室统一办理登记和归档手续。
3.当天收到的文件材料,应当天登记送阅,急件立即送阅。
二、拟文
1.本局各业务性文件,根据工作职责和局领导指示,由有关科室负责起草和核稿。
2.拟文须用本局统一的文稿纸,有拟稿、核稿、签发、校对四人签名。
3.起草、修改文件,一律用碳酸、蓝黑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文稿文字要通顺简炼、条理清楚、观点明确、标点正确,文稿字迹要清楚工整。
4.文件文稿在送局领导签发前,要认真核稿,严格把关,以确保文件质量。
5.文件如有附件,应在正文后,注明附件名称和件数。
三、签发
1.以本局名义发出的公文,经局党委、局长会议集体议定后,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重要文件,经主办科室起草,局办公室核稿后,由分管局长核稿后由局长签批。
2.经局领导签发的综合性文稿,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
3.本局起草的文稿需送其他部门会签,经局领导签字后,由局相关承办科室负责送签;其他部门送我局会签的文件,必须有主发部门领导的批签意见,本局方予会签。
4.未经核稿、签发、编号的文件一律不得打印下发。
四、办文
1.各类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后,送局领导阅示,然后送有关领导和科室阅处或传阅。
2.文件分为阅件和办件,对于阅件,一般应在三天内阅毕,急件要马上阅看,文件阅后要在批办单上签字并及时退还文件。对于办件,以及领导有批示的文件,有关领导或科室应积极承办,按时办完。
3.对有明确科室办理的文件,由局办公室交该主管科室处理。需要几个科室协商处理的,由主办科室会同有关科室商办。其中需转送文件的,应由局办公室转送,不得积压或自行转出处理。
4.各类办件,承办科室应将承办结果写在《文件批办单》上,重要事项还应向领导汇报。文件办毕应及时退还局办公室归档,局办公室要加强文件的催办、查办工作。
五、印文
1.各类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印发。各科室的资料、报表,由本科室自行打印。
2.送印的文稿,字迹要清楚工整,对字迹不清,改动较大,难以辩认的文稿,由拟稿人抄清后,再予打印。
3.一般文件应循序打印,急办文稿,经同意后可提前打印。
4.文件打完后,由拟稿人或拟稿科室核对,并在原稿上签署校对人姓名。
5.文件、信件等由局办公室负责邮寄。